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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营养研究所科研副产品(物)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29日 10:25 作者:动物营养研究所党政办公室 审稿人:钟邦胜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我所科研副产品(物)管理,规范处置行为和收入管理,根据学校科技工作、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科研副产品(物)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副产品(物)是指各课题组利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项目经费),在校内外基地从事研究性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所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物)类型主要包括动物养殖实验、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产品;加工技术研究性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品。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个体及肉、蛋、奶、皮毛等以及研究性活动所产出的食品、饲料、软件制品等。

第二章 科研副产品(物)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副产品(物)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科研副产品(物)的管理,提出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方案,组织科研副产品(物)处置,并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收入,保存相关资料等。

第四条 各课题组应建立科研副产品(物)库存台账,按照要求真实反映科研副产品(物)出入基地和处置情况,试验结束后与其他档案资料一并归档,将其作为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

第五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的原则。其处置方式包括继续用于科研(如用于生产材料、感官评价、技术熟化、集成与示范等)、成果展示、无偿调拨、出售、无害销毁等。

第六条 课题组根据科研副产品(物)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市场价格提出处置方案,其中单次处置金额 1万元以下的报所教学科研试验基地办公室批准后处置;单次处置 1万元及以上的报研究所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七条 未获得市场准入许可或者有毒有害以及涉及生物安全的科研副产品(物),项目组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科研副产品(物)在出售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与有资质的企业合作完成。特殊情况由基地与实验室管理处、营养所、课题组三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物)收入与支出

第九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集中核算。

第十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各课题组不得私分科研副产品(物)、坐支收入、隐匿科研副产品收入、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研究室要切实加强科研副产品(物)的内部控制,按规定严格规范业务流程,所教学科研试验基地加强监督管理。课题组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及委托的社会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十二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或私自设立“小金库”的,依法追究课题责任人、所教学科研试验基地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学校修订或新出台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学校修订或新颁布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动物营养研究所负责解释。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科研副产品(物)处置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