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并优化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动物营养研究所公共实验室及方向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的消防安全、生物安全、危化品易制毒品安全及实验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管结合的方针,按照“所统一领导,科室主任全面负责、全体师生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系、室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实验室安全职责,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是全所的共同责任,全所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实验室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五条 所党政主管领导是全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实验室安全;分管所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所党政主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系室主任与副主任为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动物营养研究所实验室有权监督检查各个方向研究室的安全工作。各个方向研究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各个方向研究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要求部署,协调组织全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
(二)制定和完善所实验室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应急预案。
(三)分析所安全工作形势,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所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管理制度、协调开展所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检查、监督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演练、设备设施等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五)协调全所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所实验室安全事故(件)的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实验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及安全隐患台帐,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和数据。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和方向研究室必须配备足量的适用消防器材(由学校保卫处安放),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二)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安全出口和走道畅通。严禁在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四)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开设必修课,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学习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考试后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方可申请进入实验室。
(五)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六)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七)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八)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排除措施。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二)改造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三)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危化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二)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和研究方向室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双人双锁专柜管理,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科研教师和研究生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四)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五)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实验室高压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固定防止倾倒。
(三)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
(四)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他种气体使用。
(五)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六)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十一条 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者,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三)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四)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营养所主管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二)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动物营养研究所主管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四)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科研保密的,要按动物营养研究所的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与奖惩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告动物营养研究所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方向实验室和个人,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营养所党政主管领导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三)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四)动物营养研究所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教师和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告动物营养研究所有关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六)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动物营养研究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